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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