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