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