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