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