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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