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法律顾问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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