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