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
(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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