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基本报酬;对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