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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