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村级组织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一)依法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村级组织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