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