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公告。逾期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