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社会保障资料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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