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五人以上或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质询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质询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受质询人员进行书面答复或者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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