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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