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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