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