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