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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