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区应当建立由本社区居民和驻在社区的单位组成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协商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社区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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