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条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农村社区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
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集体经济、筹资筹劳等方式解决。
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集体经济、筹资筹劳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