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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