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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