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