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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