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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