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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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赡养人放弃继承权等而消除。 ...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对赡养义务的分担有争议的,老年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应当主持调解,并签订赡养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发放养老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其他亲属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最低生活保...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九条 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大专院校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和科研水平...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并鼓励、支持兴办各类老...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文化、体育单位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必需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服务设施,并给予享受国...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向老年福利事业进行捐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按...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患病老年人。 有关部门、单位和...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社会需要,从事与其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贡献于社会...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询老年人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人民政府对在经...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如因体衰、病残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受理部门应当上门调查或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为其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浙江省老人节。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