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必需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纳入城市(村镇)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选择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予以安排。
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经依法批准拆除或者移作他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另作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