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文化、体育单位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