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