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患病老年人。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敬老、助老社会志愿活动,促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规范化。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敬老、助老社会志愿活动,促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