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