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房产、户籍等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同意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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