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其他亲属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压老年人的有关证件及财产,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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