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