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二)赡养人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拒绝关心、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无法得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的;
(五)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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