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