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