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