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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