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 主

第十一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 主 第十一条 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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