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 主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 主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