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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