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