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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