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等领域,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