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