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免费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网络文明、禁毒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平安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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