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