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